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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:《大竹县城区临时摊区设置管理办法 (试行)》解读

发布时间: 2023- 09- 27 16: 24浏览次数:

一、起草背景

占道经营和马路市场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,影响交通、环境卫生、城市秩序。随着大竹县城市建设快速发展,县城区人口数量逐年增长,但农贸市场等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相对滞后,流动商贩成为城市管理一道顽疾。在流动商贩管理上,辖区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、精力,县综合执法部门开展了系列整治行动,但整治成果时常反弹,占道经营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,社会各界的反响较为强烈。现实中这些占道经营者大多是低收入等困难群体,同时这些经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,为市民提供方便。

从根本上解决“以街为市、乱摆摊点、占道经营”问题,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必须迈过的一道坎。因此,迫切需要规划设置临时摊区,引导流动商贩有序进入市场,让流动摊贩定下来,制定临时摊区设置管理办法很有必要。

二、起草依据

《办法》主要依据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》《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规。

三、起草过程

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2022年10月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《大竹县城区临时摊区设置管理办法(试行)》正式起草工作。征求了公安局、县住建局、县应急局、县市场监管局、县民政局、县局规编中心、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,并将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,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。

四、主要内容

《办法》共22条。包含临时摊区设置目的和依据、适用范围、设置原则、职责分工、经营种类、区域要求、设置程序、管理规定、申请条件和要求、退出机制、法律责任等。

(一)设置原则。临时摊区的设置应当本着属地管理、条块结合、合理布局、方便市民的原则,坚持疏堵结合、总量控制、规范管理,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,科学合理设置。

(二)职责分工。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摊区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。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监督管理,其他部门配合做好临时摊区管理工作。

(三)设置位置。对可以设置临时摊区进行了规定,设置在道路一侧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和盲道;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;幼儿园、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;利用住宅小区及周边设置时,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,在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设置;农贸市场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。

(四)经营种类。临时摊区仅限于修理服务类、水果蔬菜类、日用百货类、食品饮食类,严禁畜禽、水产、生肉、屠宰等品种进入。

(五)设置要求。临时摊区统一定点划线经营、统一编号、统一样式,设置标志牌,公示临时摊区区域、经营时间、摊点数量、种类、管理制度、责任单位、责任人、投诉电话等信息。

(六)临时摊区的进入。申请进入临时摊区经营者,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提交身份证明、住所、联系方式、健康证明等材料。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社区居委会经筛选后向街道办事处推荐,由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进入临时摊区的人员并出具《城市居民低收入户证明》。社区居委会推荐和街道办事处确定进入临时摊区经营的人员时,应当贯彻落实对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、残疾、下岗职工、低收入家庭、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。经营人员要签订文明经营协议书,实行准入资格管理。

(七)经营者义务。明确进入临时摊区经营者9项义务。不得经营有毒有害、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;按照约定的地点、范围、时间规范经营,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、扩大经营面积、超出经营时间;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,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,不得随意张挂、乱垃乱接、乱倾乱倒和乱停车辆;不得损坏道路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、管网、绿化等公用设施;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户外广告;不得转让摊位经营权或者移作他用;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明、准入证挂牌上岗,保持个人卫生;从事食品餐饮经营的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从业人员戴口罩、帽子,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(车)、操作台,配全防尘罩、垃圾桶、潲水桶和防蝇、蚊蝇消杀等必备的卫生设备;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。


信息来源: 大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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